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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副标题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简介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是中国风水文化研究和实际应用的学术权威经营实体机构,是由国内外风水行业顶尖级的专家、教授、学术研究工作者组成。2008年10月经香港辖区内政府批准,取得合法登记成立。学院专业从事风水策划设计、风水策划师培训及对外咨询服务,是中国风水专业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学术交流、服务企业大众的最佳平台。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下设风水文化交流事业部,风水策划师专家委员会,中国风水策划师资质认证培训中心,中国风水策划师资质评审委员会,中国风水策划、设计咨询服务中心,《中国住宅风水》杂志社,共六大机构,二十多个部门。 学会组织机构分别由:理事会下设院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风水师资质认证等级分别为: “高级风水策划师” “高级风水设计工程师” “风水策划设计师” “风水设计工程师”(四级制) 其中高级风水策划师、高级风水设计工程师、风水策划设计师、风水设计工程师,是由(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资质认证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后,经由中国风水策划师学院资质评审委员会审评合格后认证,并颁发相关权威证书,证书持有人的资质、档案均存放在(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专家资质网页,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上互联网询查,都可看到其本人资质资格证资料。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遵循:“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国学易学风水文化,服务大众为己任”的办院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封建迷信,通过开展国内外风水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团结海内外易学风水团体,积极促进中华古代风水文化现代科学策划整体品牌,发展先进文化贡献力量。 学院热情欢迎海内外有关易学专家学者的参与加盟,共同交流发展。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风水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属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的法人资格单位。

第三条:(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倡议,并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联合组成。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全世界特别是国内和港澳地区热爱风水科学和从事风水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将中华风水科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完善风水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风水的科学实用价值。其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第三章任务第五条把风水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的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风水学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有利于让世界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风水理论,接受中华民族风水科学文化思想,推动风水科学文化走向世界。

第六条:理顺风水理论研究与应用之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纠正社会上对风水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周易就是风水、风水就是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风水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风水为科学文化,树立风水工作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第八条积极从事风水科学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风水科学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九条:通过互联网发布学院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风水科学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中国风水策划师学院之生命力。

第十条:研究课题:以风水理论和实践应用为主体,涉及十三部类,九十六个科目,实行风水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第四章: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中国风水策划师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学院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会长兼任本院院长、副会长兼任本院副院长,对外均以院长、副院长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名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学院下设秘书处,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五章:常务理事与会长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学章程;

二、制定学会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学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学会重大事情;

五、决定学会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制定、执行、修订学院《分配方案细则》;

七、决定学会的重组、扩张、终止;

八、学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九、承担学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会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院务会议。副院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

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定期公布学会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学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学会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权制裁不遵守学院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有权分派学院成员研究课题;

八、与学会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学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十、会长或副会长对外均以会长或副会长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经费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 (香港)城市环境发展学会,是中国风水文化研究和实际应用的学术权威经营实体机构,是由国内外风水行业顶尖级的专家、教授、学术研究工作者组成。2008年10月经香港辖区内政府批准,取得合法登记成立。学院专业从事风水策划设计、风水策划师培训及对外咨询服务,是中国风水专业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学术交流、服务企业大众的最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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